解析: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司法机关有权减轻对违法行为人的刑罚程度:
1.对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人员,司法机关可以酌情考虑从轻或减轻其处罚,如果情节轻微,甚至有可能免除其处罚;
2.对于提供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公安机关破获重大案件等立功表现的人员,司法机关亦可考虑减轻其处罚;
3.视力障碍者、听力和言语残疾者(即我们常说的盲人和又聋又哑的人)若触犯法律,同样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宽大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