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规定情况下,嫌疑人持假枪进行抢劫并不构成抢劫罪中的持枪抢劫加重情节。
所谓的持枪,即犯罪分子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手中真实持有枪支,或者向受害者展示其佩戴的枪械。
然而,该种情况下的“枪”应为公安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认定的枪支范围内的器械。
倘若犯罪分子并未真正持有枪支,仅口头宣称持有枪支或是仿制枪械等替代品,那么便不在此范畴之内。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此类案件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对应缴纳罚金;
若具备以下任何一项情节,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1)进入他人住所进行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的;
(3)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抢劫的;
(4)多次进行抢劫或抢劫金额巨大的;
(5)抢劫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进行抢劫的;
(7)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