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监护制度的确存在法定年龄的限制。
我们可以通过监护的核心特性来加以理解,即被监护人应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范畴,而相应地,其监护人则务必达到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亦即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此外,在确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时,应当综合考虑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其被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的紧密联系程度等多重因素,这意味着,除了年龄要求必须为成年人之外,还需满足诸如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密切联系等诸多因素,以确保其具备并能够适当地履行对被监护人的照护职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