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下列案件可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贪污贿赂罪行案件;
国家公职人员以各种形式危害公共利益的渎职犯罪事件;
国家机关各部门在职人员在赋予职权范围内实施的侵害公民人身权益和民主权利的严重案件;
本国国家机构职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其他触犯刑法的重要犯罪案件,若此类案件必须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时,需经过至少为省级以上级别人民检察院决议,方可交由人民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