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正当防卫:
若遇警方并不在执行公职任务,而是缘于个人矛盾冲突且针对当事人展开危害行为时,作为当事人为了捍卫自身权益而进行的合理回击,便不应被视为袭击警察之行为。
所谓“正当防卫”,即是对于正处于发生状态中的非法侵犯者所采取的一种可能导致一定程度伤害的应对措施,但其必须满足以下四项基本条件:
针对的是非法侵害行为;
该非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
针对的是非法侵害行为的实施者;
以及防卫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