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某些情况下,超速驾驶可被视为具有潜在风险的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构成触犯《刑法》中有关危险驾驶罪的罪行。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危险驾驶罪的具体情形:
首先,当驾驶员在道路上进行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时候,便可能构成此罪;
其次,如果驾驶员在饮酒后驾车,也会被视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再者,如果驾驶员在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过了额定乘员载客的数量,或者严重超出了规定的最高速度行驶,同样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最后,如果驾驶员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违反了相关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并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那么他/她也将面临危险驾驶罪的指控。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员在实施上述两种行为的同时,还构成了其他犯罪,那么他们将会按照处罚较为严厉的那一项罪名来进行定罪和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