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拐卖妇女罪的确认具体如下:
犯罪者的意图明确为营利目的,以欺骗、绑架等手段控制女性,并进行购买、贩卖、接送、中转等行为,均构成拐卖妇女罪。
此种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受害女性的人身自由权利以及人格尊严权益;
在客观层面上,其表现形式通常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中转妇女的行为;
而在犯罪主体方面,则为一般的自然人;
至于主观方面,则表现为犯罪者的直接故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