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指示交付的概念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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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占有指示交付的概念内容有指示交付所存标的物是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对于转让人就需要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直接让与受让人,这样才能达到标的物的真正的实际交付。
占有指示交付的概念内容有哪些?

一、占有指示交付的概念内容有哪些?

指示交付的概念内容有指示交付是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二、占有指示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

2、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

三、简易交付与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的区别有哪些?

首先要清楚它们分别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发生。

1、 简易交付,发生的前提是买受人基于某种原因,已经事先占有了要出卖的标的物,买卖合同一生效,标的物就视为已经交付。(关键词:买受人事先占有)

2、 指示交付,发生的前提是出卖的标的物既不是由出卖人占有,也不是由买受人占有,而是由第三人占有,当出卖人将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买受人的时候交付完成。(关键词:第三人占有)

3、 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得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

四、动产交付的方式有哪些?

1、现实交付。现实交付是直接占有权的转移。因交付方式的不同,在现实交付的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又可分为4种:一是由出卖人送货上门的,由出卖人送货到约定地点,然后由买受人验收,将买受人验收合格的时间视为交付时间;二是由出卖人代办托运的,将出卖人办理托运手续结束的时间视为交付时间;三是由出卖人邮寄的,将出卖人办理邮寄手续结束的时间视为交付时间;四是由买受人自提的,将出卖人通知的提货时间(其中包括双方约定的时间或者一般认为合理的时间)视为交付时间。

2、观念交付。观念交付是不以标的物本身的实际交付为标志,而以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据(如仓库出货单、提货单等)的交付为标志。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将相关单据予以交付,标的物所有权便发生转移。

3、简易交付。简易交付是指在签订买卖动产合同之前,交易双方即约定标的物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标的物交付时间。

4、占有改定。占有改定是在动产交易中,出卖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在一段时间内仍需要继续占有标的物,此时交易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买受人暂时实现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而不是立即实现对标的物的直接占有。占有改定包括当事人之间转移所有权的合意和使买受人暂时实现间接占有的合意。第五种是指示交付。

综合上面所说的,指示交付是属于交付方式的一种,但对于此交付一般是由一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才能获得所有权,只要返还了请求权那么就可以达到物品的交付,所以,在处理的时候不同的情形所交付的方式就会有所区别,最重要的就是保障到所有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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