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凡在行政诉讼一审中采用普通程序进行的审判,其期限应为六个月;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审理的,须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方可适当延长审理期限。
然而,对于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的第一审案件而言,若需延长审理期限,同样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方能施行。
此外,行政诉讼一审如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则审理期限仅为四十五天。
至于行政诉讼的二审阶段,根据法律规定,三个月内应作出终审判决结论,但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仍需经过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而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处理的相关案件之所以需要延长审理期限,也必须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