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当债权人宣布放弃其针对债务人的任何权利或请求时,这将自动使得担保人无需再对放弃范围内的任何债务提供保证,而做出这样的决定的权力完全掌握在债权人手中。
因此,如果债权人选择放弃对债务人的任何债务请求,那么担保人便无须承担与其相关的连带责任。
2、通常而言,担保人之间需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但具体的责任分配还需依据您们与信用社签署的联保协议来进行明确。
3、尽管并未实际发生贷款行为,但作为担保人,您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除非您们之间的协议对此有所特别规定。
4、您们所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即信用社有权要求您们中的任意一方承担全部的债务责任,而一旦有人承担了该责任,他/她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通常情况下,追偿的金额将会按照比例进行分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