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雇佣残疾员工的企业而言,我国政府提供了多项优惠政策供其使用:
1.对于那些主动承担起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的用人单位,国家将允许他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享受到安置残疾员工工资百分之百金额的实际扣除以及额外的加计扣除优惠待遇。
2.为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税务机关按照安置残疾员工规模的大小,给予有限额度内即征即退增值税的措施。
这意味着,这些企业并不需要如果产生税款就立即交税,而是可以先行申请并获批后再行缴纳,大大减轻企业财务压力。
3.对残疾人员工就业比例较大的企业,政府还将在生产、经营、技术创新、资金调度、物资调配、厂房租赁等多个环节上予以支持和帮助,如在企业采购相关物资时,为残疾员工较多的企业提供优先权。
4.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系列福利政策有待企业发掘和利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