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消费者在发现食品或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时采取的“知假买假”行为并索取赔偿这一现象,现行的法律法规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并将其视为合法权益的保护方式。
当消费者因为所购买的食品或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与商家产生纠纷时,他们有权向商家提出索赔请求,并且商家不能够以消费者明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却依然购买为理由进行反驳。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的规定,如果消费者因为食品的安全标准未达到预期而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他们既可以向商家寻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生产商提出索赔要求。
对于接收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商和商家来说,他们必须承担起首负责任,即先行赔付消费者的损失,不得有任何推脱之词。
如果最终确定责任在于生产商,那么商家在赔偿消费者之后,还有权向生产商追偿自己所承担的那部分损失;
反之,如果责任在于商家,那么生产商在赔偿消费者之后,同样有权向商家追偿自己所承担的那部分损失。
此外,如果生产商生产出的食品达不到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商家明知道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依然进行销售,那么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商家赔偿自己的损失之外,还可以向生产商或商家要求支付价款的十倍或者损失的三倍作为赔偿金。
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话,则按照一千元计算。
但需要注意的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即使存在某些小瑕疵,只要这些瑕疵并不影响食品的安全性,同时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那么就不应被视为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