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计算如下:
首先,在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后需在三日内提交检察机关请求批捕,检察机关应当在七日之内作出决定,这样共计十日;
其次,如果公安机关提出的申请被延期四日,那么就需要另外计算的是检察机关的决定时间仍为七日,从而总计为十四日;
最后,如果涉及到流窜作案或者其他重大嫌疑人员的话,公安机关申请批捕的期限则可以延期至三十天,加之检察机关还是需要用七日的时间做出决定,因此整体上需要花费三十七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