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通常而言,未能退回赃款并不意味着会减轻相应的惩罚。
然而,若罪犯拥有可供抵押的资产或名下尚有其他财务资源,便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或是在刑事案件中附加民事诉讼的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诉,寻求民事补偿并要求强制执行返还赃款。
2.那么,如何判断是否具有积极退赃的表现?
其中一个重要依据是是否能够主动发现并归还私下给予或者由家属代为接收的财物。
在实际案例中,部分涉案人员为获取某种特定的利益,在无法直接给予对方财物时,可能会选择私下赠送物品或者将财物故意放置于对方的办公场所或住所内,然后悄然离开,待对方发现后再予以归还。
此外,也有些人为了避免对方拒绝接受财物或者担心对方不愿意接收,于是便以各种理由委托家属代为收取,待对方察觉后立即将财物归还。
对于以上这些情况,由于涉案人员并无受贿的主观意图,因此显然不能被视为犯罪行为,更不用说以此作为“积极退赃”来减轻处罚了。
3.另外,还有一些情况是因为涉案人员意识到了自身行为的错误,或者没有实现承诺的事项,从而决定将收到的财物退还给对方。
对于这两种行为的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只要主张退还索取或非法收受的他人财物,使得受贿行为不再存在,那么就无需再进行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