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癌症患者是否应受到刑事处罚及判决方式,取决于其所遭受的法律制裁类型。
若罪犯被判定为有期徒刑或拘役,且正处于癌症晚期且急需保外就医治疗,则该情况下可依照相关规定对其作出暂时的监外执行决定;
然而,对于那些被判定为无期徒刑的罪犯,暂时性的监外执行将无法实施。
在罪犯被交付执行之前,如因其患有严重疾病、正值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以及生活无法自理等特殊原因,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以及生活无法自理的鉴别工作,均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并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