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法院对犯有盗窃罪行的被告人做出判决之后,若在此期间发现其涉嫌漏罪,依照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的原则,应对其进行新的判决。
在判决宣告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如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该被告人还存在其他未判决的罪行,应对此新增罪名做出判定,将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考虑,以确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对于已经执行的刑期,也应计入新判决所决定的刑期中予以计算。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