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帮助犯之认定:
乃在众多共谋犯之中,与实行犯相较之下,系指在他人已抱持犯罪决意之际,故意以心理支援、物质援助等手法助长他人的罪行,抑或是为他人的犯罪制造便利环境,而自身却未曾触及法律红线。
帮助犯须具备双重心理状态:
首先,必须明确意识到犯罪行为及其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性;
其次,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自身所提供的协助能够为犯罪的实施以及圆满完成创造出有利条件;
最后,期望或促使犯罪通过自身的协助行为产生一定程度的危害后果。
故意为之的帮助行为正是帮助犯主观恶性的直观表现,同时亦构成了帮助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依据。
行为人必须明晰自身正在协助他人进行犯罪活动,并且深知犯罪行为极易因自身的行为而得以实施或推动其结果的实现。
帮助犯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仅限于与其正犯存在共同犯罪意图的犯罪事实。
对于超出共同犯罪意图范畴的犯罪事实,帮助犯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