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公司可以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者提供担保服务,然而此等事项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最终决策。
此外,被授予担保权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者应禁止参与该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相关议程,而应将其表决权委托给出席此次会议的其他合法股东行使。
在此种情况下,该项关于担保事宜的表决应当得到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支持方能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