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介绍贿赂罪与斡旋贿赂之间的主要差异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结构方面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的实施主体是贿赂罪的直接责任人,他必须滥用自己所拥有的职权作为手段;
而后者,也就是斡旋贿赂犯罪,其行为人本身并不具备任何权力,他们只是借助于职务或地位的优势,通过劝说有权人士采取职务行动来实现目的。
其次,从客观层面来看,贿赂罪中的行为人在为请托人谋求利益时,其行为的正当性并未受到严格的限制;
然而,在斡旋贿赂犯罪中,却明确规定了请托人必须谋求的是不正当利益。
最后,从构成要素上看,贿赂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该罪行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同时,次要的客体则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第二,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接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该罪行的主体是特殊的,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第四,在主观方面,该罪行是由故意构成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