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主体构成要素方面,此种犯罪的实施者需为通例之自然人;
2.在意识状态层面,行为人需对其所为有明确的、出于激烈的意图;
3.客体构成要素方面,该罪行所侵犯的主要对象既包括他人的家庭成员之间的伦理关系,也涵盖了妇女与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4.客观行为方面,它包含了多种方式,如使用虚假的借口、利益的诱导或者其他隐蔽的方法,从而达到使妇女、儿童离开自己原本所属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目的。
本罪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具体体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其中,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通过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得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将他们置于自己的掌控之下;
所谓“绑架”,则是指通过暴力、威胁、药物麻醉等手段将被害者强行带离原处,并对其实施控制;
所谓“收买”,是指行为人为再次转手出售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手中购买被拐骗的妇女、儿童;
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购买而来的被拐骗的妇女、儿童再次出售给他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