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嫌触犯刑法的人士在司法程序中有获释之可能性。
例如,当公安部门在调查期间发现某位犯罪嫌疑人并非应负刑事责任之人时,他们有权终止该案的进行,并将这位嫌疑人予以释放。
除此之外,若检察官未能批准对案件进行审判,公安部门也必须立刻释放嫌疑人,并向检察官报告执行情况。
如此细致严谨且公平公正的司法制度无疑保护了每个人的正当权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