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潜逃,无疑将触发警方展开追捕行动乃至遭到全国范围内的通缉。
在此案中所有的犯罪嫌疑人皆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得私自脱离特定的生活区域[1],同时在取保候审的全过程中务必积极响应公安部门的召唤指令,并且需立即赶赴预定场所。
若有违法上述法律法规及要求之行为者,经由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核准认定确有必要执行逮捕之时,公安机关则有权实施网络通缉措施,待到捉获犯罪分子之后,会随即撤销其取保候审的资格。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