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明知所涉及物品并非真实毒品但却依然谎称为毒品进行销售的情况下,该行为应被视为诈骗罪行予以惩治。
为了掩盖、隐藏诸如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等各类罪行所产生的财产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涉嫌存在以下任意一项行为者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1)向他人提供自身银行账户的;
(2)协助或帮助罪犯将财产转变为可流动的现金、金融票据以及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协助罪犯转移财产的;
(4)协助罪犯进行跨境资产转移的;
(5)采用其他任何手段来掩盖、隐藏罪犯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对于单位犯下上述罪行的,将对该单位施加罚金惩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述条款进行相应的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