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下列举了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典型行为:
首先,集资之后并未投入实际生产运营活动中,或者虽然投入生产运营活动,但其投入产出比严重失衡,以至于无法返还集资款项;
其次,集资者在获得巨额资金后任意挥霍,以致集资款项无法收回;
再次,集资人故意携带集资款项潜逃国外或境内他处,使集资款项无法追回;
此外,将集资款项用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也属于集资诈骗行为;
同样地,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行为,也是集资诈骗罪的表现形式之一;
最后,集资人故意隐瞒资金流向,逃避返还资金的行为,亦可被视为集资诈骗罪的一种。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可以明确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行为,也应纳入集资诈骗罪的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