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到贩卖毒品行为而被依法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者,存在着获得缓期审判的可能性;
反观之,若未达到上述标准,则均为实质性的刑罚处罚。
关于那些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他们只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便可得到缓期审判,特别是针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群体、处于妊娠期间的妇女以及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更应依法宣告缓期审判:
(1)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2)具有明显的悔过自新表现;
(3)不存在再次实施犯罪的风险;
(4)宣告缓期审判不会给其所在社区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在宣告缓期审判时,可以根据具体的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期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的活动,限制其进入特定的区域、场所,并与特定的人员进行接触。
需要注意的是,被宣告缓期审判的犯罪分子,倘若同时被判处附加刑,那么附加刑仍然必须要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