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危险驾驶罪行量刑层面的问题上,减刑事宜通常交由执行机构向具备较高级别司法权力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减刑建议书。而经由相关法院审核之后,该院将组织审判委员会进行评审,在确定罪犯确实存在悔过自新或立功表现的情况下,依法裁定予以减刑。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任何形式的减刑都是不被允许的。在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方面,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则不得低于十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