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贵方欲在上海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须向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递交相应申请。
2.获准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应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未经执法机关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
(2)若个人地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需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给执行机关;
(3)在接到传唤时,务必准时到达指定地点;
(4)不得以任何手段干扰证人作证。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1)禁止进入特定场所;(2)禁止与特定人员进行会面或通讯联络;(3)禁止参与特定活动;(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上缴至执行机关保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