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赌博罪中主犯及从犯之区分,详述如下:
第一,在事先已产生共谋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首先提出犯罪企图或主意的犯罪行为人往往被视为是该案中的主犯,而对其观点表示顺从,并表现出赞同态度的则常被界定为从犯。
然而,这一判断标准并非固定不变,若犯罪共谋阶段仅有顺从附和,而在实际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可被认定为主犯,而非从犯。
第二,在事先已形成共谋的共同犯罪案件中,策划、指挥整个犯罪活动的犯罪行为人通常被视为是该案中的主犯,而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的犯罪分子则常被界定为从犯。
第三,根据参与共同犯罪的频率来进行判断,多次参与共同犯罪活动或全程参与所有共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通常被视为是主犯,而初次参与共同犯罪或参与次数较少的犯罪分子,以及仅参与部分共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则常被界定为从犯。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招引多人参与赌博活动,或者将赌博作为职业的犯罪行为,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处以罚金刑罚。对于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处以罚金刑罚;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刑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