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免于刑事处罚的刑法性质问题,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所作出的明确规范,所谓“免于刑事处罚”,实质上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经过人民法院的确证,某项特定的行为已构成了犯罪事实,然而基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且无需施以刑罚的现实情况,于是判决作出不予刑罚的惩处决定。尽管如此,这仍然构成了一种有罪的情形,只是由于犯罪情节相对轻微而免于承担刑罚责任罢了。然而,根据实际案情的具体差异,国家有权对之进行训诫处理,或者责令犯罪者进行书面反省和悔悟,赔礼道歉或进行经济赔偿,又或是交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等多种方式来加以处置。
其次,我们来看关于“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相关规定。
首先,曾经因为犯下严重罪行而受到过刑事处罚的人,将被禁止录用为公务员。其次,那些曾经被政府机构正式解雇的人员,也同样无法获得公务员职位的录用资格。
最后,如果存在任何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使得某人无法被录用为公务员,那么他们也将被排除在外。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因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判处刑罚,那么他们将会面临被开除职务的严厉处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七条
免于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因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判决免予刑罚的一种处罚,是有罪而免罚,仍然构成刑事犯罪。
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