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对正在实施现行违法行为或构成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如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可依法采取先行拘留措施:
首先,该人员正处于预备犯罪阶段,或者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且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公安机关察觉到;
其次,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者明确指控其为罪犯;
再次,公安机关在其居住地或活动场所内发现了与犯罪有关的证据;
此外,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已经开始逃亡;
再者,犯罪嫌疑人具有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他人提供虚假证言的可能性;
最后,犯罪嫌疑人拒绝透露真实姓名和地址等个人信息,导致身份无法确认,同时还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