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若存在下列特定情况,则通常可以被认定为自首行为:
首先是交通肇事发生之后,当事人积极主动地向公安机关报案,虽然并未明确表示自身即为案件的实施者,然而在案发现场并未离开,且在司法机关进行调查询问时,能够如实坦白交代自己所犯下的罪行;
其次是明知他人已经报案,却仍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在被警方逮捕时没有任何抗拒行为,并且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再者就是交通肇事者由于身体原因、受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行代替自己前往公安机关投案,或者通过电话等方式提前自首;
最后一种情况是,尽管并非出自交通肇事者本人的主动意愿,但是经过其亲属朋友的规劝和陪同,最终选择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