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下四个方面皆具备之时,方可成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架:
首先,本罪的犯罪主体须为一般的自然人或单位;
其次,其犯罪心理状态必须是直接故意主导,同时还需具有非法占有的明显企图;
再者,作为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客体对象,必须是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信用卡管理制度以及银行及其相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最后,行为人在客观事实层面确实实施了足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行为,并且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