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构成立案追究洗钱罪责所需具备的主要要素包括:
第一,罪犯应为自然人或法人组织;
第二,行为涉嫌严重破坏了我国关于金融领域活动的整体管理制度,以及对社会公共事务与司法公正处理程序的常规秩序;
第三,罪犯负责掩盖、伪装其违法所得及相关收益的原始来源与真实属性,继而实施了洗钱活动;
第四,从主观心理层面来看,罪犯必须持有明确的故意心态,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为主要目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