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法领域中,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是两个相互关联却又各自独立的罪名,不可予以合并处罚。究其缘由,不仅在于绑架活动必然伴随着非法拘禁的行为,更为根本的原因在于,这种非法拘禁行为正是为实现绑架之目的所采取的手段或方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无法将这两种罪行同时施加于同一个罪犯身上,进行并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