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领域的实践中,关于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饮酒过程中的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需要驾车出行却仍然极力劝酒,或者以威胁、利诱等手段激发其饮酒,并在饮用酒精饮料之后拒绝提供代驾服务的现象;
其次,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已经处于酒后状态,仍然通过教唆、威胁或命令等方式促使其驾驶机动车辆;
最后,当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酩酊大醉并且坚持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然将车辆出借给对方使用。
至于危险驾驶罪道路的认定标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追逐竞驶行为情节恶劣的情况;
第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第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工作,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
第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