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判断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中止方面,若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愿放弃继续犯罪或采取主动积极有效措施,成功阻止犯罪后果的实际发生,便可视为危险驾驶罪中的犯罪中止行为。就此种情况而言,如行为人并未对他人人身财产等利益造成任何实质性损害,司法部门应以免予刑事处罚作为应对手段;
然而,如果行为人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那么应当适度减轻其相应刑罚。在此特作强调,以上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适用需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