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针对强迫交易罪名实施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候判者必须严格遵循取保候审期间的相关规定。被取保候审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遵守如下规范: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严禁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市、县范围;
其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址、工作单位及其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务必于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给执行机关知晓;
再次,在面临传唤时应按时到达现场等待处理;
此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阻碍证人提供真实证言;
最后,还需避免故意销毁、篡改证据或进行串供行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有权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
第一,禁止进入特定的场所;
第二,禁止与特定的人员进行会面或通讯联络;
第三,禁止从事特定的活动;
第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上交给执行机关保管。对于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缴纳了保证金的,将视情节轻重,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根据不同情况,责令其写下悔过书,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甚至逮捕。若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且需要对其实施逮捕的,可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