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经与法官磋商同意,可将款项支付至法院账户,这便意味着被告已按照判决书中的规定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对于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各方当事人均须严格遵守并履行。若其中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则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或者由审判员直接将案件移交执行员进行执行。对于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执行。对于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同样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执行。然而,若公证债权文书确实存在错误,人民法院有权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及公证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