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涉及到侵犯财产权益的诉讼案件,在尚未得到正式宣判结果之前,都具有申请撤销诉讼的可能性。而关于此类犯罪的具体种类,便是我们常说的“侵占罪”——它通常是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遗忘物亦或埋藏物为主要动机,以非正常手段强行占据并拒绝归还给相关主体,并且这种行为的数额通常都较大,因此其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然而,对于自诉人来说,他们的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如果在法院宣告判决结果之前,他们能够与被告方达成和解协议,或者主动撤回自诉请求,那么这也是完全合法且可行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