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捡到他人的银行卡然后私自取走里面的资金,将会被判定构成盗窃犯罪。
其次,在失主尚未察觉的情况下,拾得属于失主所有的卡片,并将其带离失主可以控制的范围之内,将其中的款项擅自据为己有,这种行为已经完全符合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特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存在如下几种情况,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及金额较大的话,将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需要支付二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如果涉及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可能面临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需要支付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而如果涉及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那么就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需要支付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
(四)恶意透支。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催收之后仍然不予归还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