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刑事拘留方面,涉及最长为37天以及最短仅需3天便可释放人员这两个问题;而关于公安机关对拘留对象的处理方面,若其认为有必要将某个人进行逮捕的话,则应在拘留期结束后的三日之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及批准。
至于特殊情况下,如因某些原因导致递交申请审查及批准的时间有所延迟,也可最多延长至一日至四日。
此外,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是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来说,递交申请审查及批准的时间还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