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绑架者误将他人当作其行为目标,那么他的行为将被视为绑架罪行。这一现象在刑事法理学领域被称为“对象认识错误”及“事实认识错误”。换言之,在故意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误判其实际的行为目标是否符合其原本的意图,从而导致准备施加伤害的对象与实际受侵害的对象并不吻合,然而,司法机关仍会依据其所触犯的法律性质来进行定罪量刑。在此种情形下,归责原则依然遵循绑架罪(即故意犯罪既遂)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