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实如此。按照相关法规的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遭受到刑事拘留这一司法程序中的特殊阶段时,享有与辩护律师沟通交流的权利;
同时,在得到相关部门批准且经过看守所对信件内容进行严格审查之后,还能够与其家人保持联系。刑事拘留作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案的案件时,在侦查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临时性强制措施,旨在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在此期间,辩护律师有权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以及通信。
此外,其他辩护人若获得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许可,同样有资格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及通信。当辩护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相关证件,请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应立即予以安排,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