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未对原已与支付宝账户绑定的银行卡进行任何损害的前提下,试图重获对他人支付宝账户的控制权,这一举动仅仅触犯了支付宝公司的管理规则,而没有侵犯到银行卡的管理权限。这种情况,应该被定性为盗窃犯罪。
2.如果有人擅自输入他人的支付宝用户名和密码,直接从别人的支付宝账户中的零花钱或与之绑定的银行卡中偷偷将钱转移出去,那么这类行为便应被视为盗窃犯罪。
3.倘若有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取他人的借记卡信息,然后利用这些资料在支付宝平台上与该张银行卡建立关联,从而将卡内的资金据为己有,那么这样的行为就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