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房屋持有四十年之久后的土地使用权限问题,目前通行的做法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购房者可以选择申请通过法律程序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
其次,如果土地使用权到期的原因在于国家出于整体城市规划的考量而决定回收该处土地及其上的建筑物,业主将可以获得相应的资金补偿,以类似于拆迁安置的方式妥善处理这一问题。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