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您所提及的“挪用资金罪是否属于自诉案件”这个问题,我无法给出肯定的答复。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所谓“挪用资金罪”,主要是指在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担任特定职务的人员,利用其职权范围内的便利条件,私自占用、滥用单位资金,并将归为己用或借予他人;若涉及金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涉及金额较大且用于营利性活动,甚至是从事非法活动等情况。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诉案件主要涵盖以下几类案件类型:
首先,是仅需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即可启动司法程序的案件;
其次,是被害人拥有充分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最后,是被害人持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对自身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侵害,且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却未能履行职责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鉴于“挪用资金罪”并不符合上述三种案件类型中的任何一种,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挪用资金罪”并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
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
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