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签署离婚协议后,一方出现反悔之举,可采取法律途径加以解决。在此过程中需注意,此份离婚协议尚未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对于夫妻双方以离婚协议或至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所达成的涉及财产及债务处理等方面的约定,若最终未能实现离婚,其中一方在离婚诉讼中表达反对意见时,人民法院应认定此类关于财产及债务处理的协议尚未生效,并依据实际情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与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