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村企事业
第
一,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进行过用地补偿和安置);
第
二,1982年以前通过与被用地单位签订协议使用的集体土地;
第
三,1962年以前调用集体土地没有退还的;
第
四,1982年以前农民集体自行使用本集体的土地;
第
五,过去经有关领导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一定的土地调整或补偿的;
第
六,沿用已撤销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土地。
宅基地
第
一,集体拨用;
第
二,私有宅基地转来;
第
三,通过继承、购买房产使用集体土地。
农业用地
第
一,与集体签订承包合同;
第
二,与原承包人(使用人)在集体参与下签订转包合同;
第
三,承包开发利用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第
四,以拍卖、协议、招标等方式有偿取得集体荒地的开发、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