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涉及到合同欺诈行为的案例皆归属于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范畴之内。具体地说,倘若行为人怀揣着非法侵占的企图心,在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利用种种欺骗手法从另一方当事人处取得贵重财物,并且该等财物的价值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标准,那么就应当接受相应的刑事追究。
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此类型行为所触犯的罪名,若其情节相对轻微,行为人将会被判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间进行选罚,同时还须承担罚金的处罚;
然而,如果行为人所涉及的金额极为庞大,或者存在更为严重的情节,那么他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戒,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刑罚;
至于那些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极其恶劣情节的行为人,他们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的严酷惩罚,同时还有可能被施加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的处罚。具体而言,这些犯罪行为涵盖了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1)行为人以虚构的公司身份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来签署合同;
(2)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
(3)行为人在缺乏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采用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策略,以此诱导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行为人在收到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选择逃逸;
(5)行为人采取其他任何形式的欺骗手段,从对方当事人手中获取财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