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危险驾驶罪”,其主要涵盖了以下危及社会公众安全的行为范畴:
1.以酗酒状态进行驾车行驶;
2.在驾驶校车或客运汽车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载荷或高速行驶;
3.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运输危险化学品;
4.驾驶车辆时肆意追逐竞技,情节恶劣。
值得着重指出的是,“危险驾驶”并非仅限于上述四种行为表现,还需明确上述行为必须达到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程度方能予以定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